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樺韋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15、8939號),及移送併辦(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49、18360、24593號、112
年度偵字第1317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74
、24105、25696、28032、37714、32034、42737、45469、45995
、53059、54261、60811號、112年度偵字第2029、8765、28591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21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樺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樺韋已預見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 他人可能利用其帳戶資料遂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行為,並 用於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移轉特定犯罪所得而隱匿去向之 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特 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1 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 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 帳戶)存摺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其後並提供該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該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由該詐欺集團不詳 成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 害人,以如附表「詐欺手法」欄所示方法施用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旋由詐欺集團不詳成 年成員將上開臺銀帳戶、板信帳戶內之詐欺贓款轉至其他人 頭帳戶,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
二、證據:
㈠被告陳樺韋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279頁)。 ㈡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已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 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 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⒉至洗錢防制法雖修正增訂第15條之2,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載「 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 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 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 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 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 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 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是上開新增條文,係僅針對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 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人獨立處罰 ,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 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 、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科以刑事處 罰。故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顯然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 用關係。而被告於對於本件洗錢犯行為表示認罪(見本院訴 字卷第279頁),已如前述,自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將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 成員使用,容任其以之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其提供金 融帳戶之帳戶資料,雖非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或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無從論以詐
欺取財、洗錢之正犯,惟被告既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詐 欺集團使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施用詐術,使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匯款,告訴人、被 害人直接匯入或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轉匯入本案被告帳 戶內之款項旋遭提領或轉出,被告行為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之 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資以助力,主觀上亦已預見其所提供 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 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自應論以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罪數:
⒈被告於密接時間,先後將其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接之時 、地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一次提供其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22名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物, 同時觸犯上開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併辦部分:
檢察官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2所示之移送併辦事 實,與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而屬同一案件,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上開幫助洗錢之犯 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應依上開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他 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助 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 上損害,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 更增加被害人(告訴人)求償上之困難,行為實不可取;兼 衡其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匯入本案帳戶之詐騙款項金額,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裝潢工作而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3萬元,尚需扶養兩名子女之生活狀況(上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280頁被告於審理時之 自述),及其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盧志維成立 調解,當場給付全數賠償金予告訴人盧志維(此有本院訴字 卷第261至267頁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調解筆錄影本),但 迄未賠償其餘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或徵得其等原諒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雖將其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供本案犯 罪所用,但該物品未經扣案,且非屬違禁物,又易於掛失補 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曾領得任何報酬或有何犯罪所得 ,自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末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范孟珊、李安蕣、戚瑛瑛、曾開源、李淑珺、謝承勳、游明慧、葉育宏、葉國璽、楊景舜、黃偉、彭馨儀、高一書、陳詩詩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陳志信(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96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7日傳送投資詐騙簡訊予陳志信,陳志信瀏覽後加LINE暱稱「思瑤」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並依其指示下載「鑫盛WIN+」投資平台,「思瑤」再對陳志信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志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11時29分許匯款10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11時20分許,予以更正】 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志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5696號第54至57頁) ⒉LINE、簡訊對話紀錄(偵字第25696號第83至87頁) ⒊陳志信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5696號第80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5696號第98至99頁) 2 告訴人林鳳玫(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49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傳送詐騙簡訊予林鳳玫,林鳳玫瀏覽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使其加入「鑫盛投資平台」,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鳳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12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林鳳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7449號卷第25至31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7449號卷第115至116頁) ⒊林鳳玫存摺影本(偵字第17449號卷第87至88、91至93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7449號卷第37、40頁) 110年12月1日12時19分許匯款10萬元 3 告訴人張翔筑(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6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69號、第45995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在LINE群組「臺股訓練營」聯繫張翔筑,以LINE暱稱「思瑤」、「王文仲」對張翔筑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翔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12時22分許匯款5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張翔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8360號卷第99至100頁;亦附於偵字第45995號卷第79至80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8360號卷第165、169至197頁;亦附於偵字第45995號卷第145、149至177頁) ⒊張翔筑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18360號卷第165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8360號卷第57至59、62頁;亦附於偵字第45995號卷第63至65、68頁) 4 告訴人許萱芯(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96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傳送投資詐騙簡訊予許萱芯,許萱芯瀏覽後陸續加LINE暱稱「李珍珍」、「軍官」、「投信-小陳」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並加入LINE群組「尋股論金交流社團」,群組內詐欺集團成員使其加入「鑫盛WIN+」投資平台,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萱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13時34分許匯款20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0時0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告訴人許萱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5696號第12至13頁) ⒉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5696號第98頁正反面、第99之1頁) 5 告訴人徐曼倪(起訴)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28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Angel Lee」、「王永仲」聯繫徐曼倪,對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徐曼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日13時49分許匯款6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時間為21時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告訴人徐曼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8939號卷第25至27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8939號卷第65至69頁) ⒊徐曼倪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8939號卷第66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8939號卷第31、35頁) 6 告訴人陳景彬(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469號、第45995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Paris」結識陳景彬,以LINE暱稱「許蘇綺」加陳景彬為好友,邀其加入「香港信華融創投」投資平台,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景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10時10分許匯款2萬8000元 同上 ⒈告訴人陳景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5469號卷第11至15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5469號第95至119頁) ⒊陳景彬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45469號第87、91、125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5469號第35、38頁) 7 被害人王詩昆(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59號、第54261號併辦意旨書)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告訴人,予以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以暱稱「康家箏」在臉書網站結識王詩昆,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基金可獲利云云,致王詩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11時4分許匯款10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10時55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被害人王詩昆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3059號卷第5至6頁及反面) ⒉LINE、臉書對話紀錄(偵字第53059號卷第17至38頁) ⒊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3059號卷第8頁、第10頁反面) 8 告訴人徐梓嚴(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714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前不詳時間架設「香港信華融創基金」投資平台,110年11月2日徐梓嚴瀏覽後加入該平台之LINE官方帳號,並依其指示註冊「香港信華融創基金」投資平台,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徐梓嚴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基金可獲利云云,致徐梓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12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徐梓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7714號卷第39至42頁、審訴字第958號卷第325至332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37714號卷第110至116頁) ⒊徐梓嚴存摺影本、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7714號卷第89、101至102、123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7714號卷第17、30頁) 110年12月2日12時25分許匯款9萬6000元 9 告訴人陳金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59號、第54261號、112年度偵字第8765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底以LINE暱稱「陳亞薇」加陳金泉為好友,邀陳金泉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陸續以LINE暱稱「許文翰」、「宏達資本客服-賴天」加陳金泉為好友,並對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金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日12時31分許匯款400萬元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059號、第54261號、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11時42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告訴人陳金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54261號卷第7至9頁反面、偵字第8765號卷第152至154頁) ⒉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通話對話紀錄(偵字第54261號卷第10至65頁反面、112年偵字第8765號卷第150至151、155至158頁) ⒊陳金泉匯款明細(偵字第54261號卷第71頁反面)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4261號卷第81頁、第83頁反面;亦附於偵字第8765號卷第208至209頁) 10 告訴人呂譙毅(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81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傳送投資詐騙簡訊予呂譙毅,呂譙毅瀏覽後陸續加LINE暱稱「陳茜兒Alice」、「宏達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並依指示加入「宏達資本」之投資平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再對呂譙毅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呂譙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10時7分許匯款10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呂譙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60811號卷第4至5頁反面)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60811號卷第19至22頁反面) ⒊呂譙毅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60811號卷第16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60811號卷第11至12頁) 110年12月3日10時8分許匯款6萬元 11 告訴人潘宜婷(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93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傳送投資詐騙簡訊予潘宜婷,潘宜婷瀏覽後陸續加LINE暱稱「Vera彤彤」、「趙正宇」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並依其指示加入「創富財經交流群」群組、「宏達資本」之投資平台,「Vera彤彤」、「趙正宇」再對潘宜婷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潘宜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10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潘宜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4593號卷第13至14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24593號卷第53至55頁) ⒊潘宜婷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4593號卷第47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4593號卷第23頁、第29至30頁) 110年12月3日12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3日12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12 告訴人賴淑惠(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7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以暱稱「郭筱筱」在「籌碼K線」APP結識賴淑惠,自稱其為宏達資本投顧公司助理,邀賴淑惠加入「宏達資本」之投資平台,並對賴淑惠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賴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10時54分許匯款150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賴淑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13177號卷第47至54頁) ⒉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偵字第13177號卷第255至256、265至269頁) ⒊賴淑惠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13177號卷第259、263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3177號卷第297至301頁) 13 被害人黃凱琳(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37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前不詳時間在臉書刊登投資詐騙廣告,黃凱琳於110年8月15日瀏覽後加LINE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受邀下載「Winplus」投資應用程式,「思蕊」並對黃凱琳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凱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11時55分許匯款31萬元 同上 ⒈被害人黃凱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42737號卷第5至6頁反面)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42737號卷第9至13頁反面) ⒊黃凱琳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42737號卷第8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2737號卷第16至17頁) 14 告訴人范仁愷(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96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傳送投資詐騙簡訊予范仁愷,范仁愷瀏覽後加LINE暱稱「李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並加入「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平台,「李珍珍」再對范仁愷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范仁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3日12時6分許匯款10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范仁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5696號第42至43頁) ⒉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5696號第98頁正反面、第100頁反面) 110年12月3日12時7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2月3日12時9分許匯款9萬元 15 告訴人賴金町(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05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以暱稱「Winnie Gan顏曉琳」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賴金町,邀請其下載「GOHEX」投資應用程式,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賴金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4日12時11分許匯款3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賴金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4105號卷第17至22頁) ⒉賴金町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詐欺軟體擷圖畫面(偵字第24105號卷第23、25至26頁) ⒊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4105號卷第43至44、51頁) 16 告訴人曾正豐(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34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透過交友軟體「IPART」結識曾正豐,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博弈可獲利云云,致曾正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4日13時30分許匯款2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曾正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32034號卷第11至13頁) ⒉曾正豐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2034號卷第51頁) ⒊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2034號卷第23、31頁) 17 告訴人林玉軒(起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中旬以暱稱「張文婷」在交友軟體「omi」結識林玉軒,邀林玉軒加入投資網站,並以該網站客服人員身分與林玉軒互加LINE好友,「張文婷」、該網站客服人員再對林玉軒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玉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4日14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林玉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8915號卷第19至21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8915號卷第82、89至90頁) ⒊林玉軒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8915號卷第83至84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8915號卷第23、31頁) 110年12月4日14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4日14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18 告訴人盧志維(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32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底以暱稱「Amelia」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盧志維後,再以暱稱「(小怡)Amelia」加盧志維為LINE好友,邀其下載「GOHEX」投資應用程式,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盧志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4日15時57分許匯款5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16時5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告訴人盧志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8032號卷第13至19頁) ⒉詐欺軟體擷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交友軟體照片(偵字第28032號卷第57至59、65至143頁) ⒊盧志維匯款交易明細、詐欺軟體匯款明細(偵字第28032號卷第47至49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8032號卷第23、31頁) 19 告訴人張廷瑋(士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692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張廷瑋,並陸續以LINE暱稱「Ivy」、「Eva」加張廷瑋為好友,邀請張廷偉加入投資網站及加金牛國際客服帳號,並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廷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4日16時21分許匯款2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張廷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6921號第25至31頁) ⒉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6921號第41頁) ⒊張廷瑋匯款交易明細、存摺翻拍照片(偵字第6921號第43至45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6921號第47至48、56頁) 110年12月4日16時23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2月4日16時24分許匯款6萬元 20 被害人黃文君(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674號併辦意旨書)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告訴人,予以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以LINE暱稱「鄭國斌」連繫黃文君,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香港彩券可獲利云云,致黃文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6日12時4分許匯款2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時間為110年12月8日12時58分許,予以更正;併辦意旨書誤載金額為50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22萬元】 同上 ⒈被害人黃文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1674號卷第4至5頁) ⒉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1674號卷第11頁、第13頁反面) 21 告訴人阮氏柯(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91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以暱稱「李偉豪」在臉書網站上結識訴人阮氏柯後,以LINE暱稱「阿豪」加阮氏柯為好友,對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博弈可獲利云云,致阮氏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6日14時0分許匯款36萬2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日期時間為10月14日9時36分許,予以更正】 同上 ⒈告訴人阮氏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8591號卷第37至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頁資料及合約(偵字第28591號卷第47至52頁) ⒊阮氏柯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8591號卷第57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8591號卷第31至32、35頁) 22 告訴人邱奕彬(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9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以暱稱「June」在交友軟體「Sweet ring」結識邱奕彬後,陸續以LINE暱稱「June」、「金牛國際VIP客服」加邱奕彬為好友,並邀其加入金牛國際網站,及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博弈可獲利云云,致邱奕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7日22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同上 ⒈告訴人邱奕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029號卷第9至12頁) ⒉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站截圖(偵字第2029號卷第23至25頁) ⒊邱奕彬匯款交易明細(偵字第2029號卷第24頁) ⒋左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029號卷第17、20頁) 110年12月7日22時2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7日22時4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7日22時47分許匯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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