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293號
TPDM,112,審簡附民,293,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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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林玉霜
被 告 陳昱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6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昱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玉霜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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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