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41號
TPDM,112,審簡上附民,141,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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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孫卉

被 告 曾祥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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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