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曾琬淯
被 告 鄭翰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2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鄭翰陽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曾琬 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