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2119號
TPDM,112,審簡,2119,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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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97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10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柏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本院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至7行「於同 日在桃園地區某處飲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1次」更正為「於同日22時許,在桃園住處以水 沖入後飲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次」、「附表」更正為「本院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蘇柏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98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見偵卷第21頁)」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 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自其取得該毒品時起至經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 應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完畢後, 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顯見並未立定遠離毒害之



決心,且未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造成之傷害及對社會之負擔 ,所為非是;惟姑念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兼衡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審易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 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三、沒收:
㈠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1、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包(哈密瓜圖) 、綠色圓形錠劑2粒,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112年2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 0號、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 定書3份(見偵卷第167、175至181頁)在卷可稽,則上開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已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前開 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有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均應整體視同毒品之一部,依前 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本院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10包(LV圖)、毒 品咖啡包108包(SWAG字樣)、白色結晶塊1袋、淡橘色圓形錠 劑5粒,經送請前揭單位鑑定,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等情,亦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 憑,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另盛裝上開第三、四級毒品之 包裝袋,均因沾有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 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之施用毒品犯行有 關,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品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 1 毒品咖啡包10包 (哈密瓜圖) ⒈編號A1至A10。 ⒉驗前總毛重33.57公克,驗餘總淨重21.57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67至169頁)。 2 毒品咖啡包210包 (LV圖) ⒈編號B1至B210。 ⒉驗前總毛重654.67公克,純度11%,驗前總純質淨重50.78公克,驗餘總淨重460.59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B5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3 毒品咖啡包108包 (SWAG字樣) ⒈編號C1至C108。 ⒉驗前總毛重456.35公克,純度4%,驗前總純質淨重13.28公克,驗餘總淨重330.42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C29鑑定:經檢視內含米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4 白色結晶塊1袋 ⒈驗前毛重1.017公克,純度95.2%,驗前純質淨重0.793公克,驗餘淨重0.8198公克。 ⒉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175至181頁)。 5 淡橘色圓形錠劑5顆 ⒈純度低於1%,驗餘淨重4.9996公克。 ⒉鑑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6 綠色圓形錠劑2顆 ⒈純度低於1%,驗餘淨重2.0485公克。 ⒉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78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被   告 蘇柏鈞 ○ ○○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毒 聲字第989號裁定應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因無繼 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353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同條例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係同條例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施 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犯意,於111年12月31日使用網路連結 Leo九州娛樂城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以新 臺幣30,000元價格,訂購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並於112年1月 1日晚間9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號之空軍一號收取如附表 所示毒品後持有之,且於同日在桃園地區某處飲用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次。嗣於112年1月2 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路旁,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 盤查,於車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採尿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柏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 佐證被告於112年1月2日凌晨1時許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毒品之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62585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2023/01/1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佐證被告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31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份。 佐證扣案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愷他命(微量)、硝甲西泮(微量)、硝西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成分。 5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112年2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佐證扣案咖啡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硝甲西泮(微量)、硝西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64.09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及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刑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吸收, 援不另論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婉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品項 數量 備註 毒品咖啡包 (哈密瓜圖) 10包 編號A1-A10 總淨重22.7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 檢出硝甲西泮成分(微量) 毒品咖啡包 (LV圖) 210包 編號B1-B210 總淨重461.68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50.78公克) 檢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 毒品咖啡包 (SWAG字樣) 108包 編號C1-C108 總淨重332.0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13.28公克) 檢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 白色結晶塊 1袋 淨重0.833公克 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793公克) 淡橘色圓形錠劑 5顆 淨重5.236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 檢出硝甲西泮成分(微量) 綠色圓形錠劑 2顆 淨重2.206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微量) 檢出硝甲西泮成分(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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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