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92號
TPDM,112,審交訴,92,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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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宮成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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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