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 釋放,並經該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 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年度字第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920、2251及265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等情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結晶物6包(重量詳如 附表所示),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 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109年7月15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足憑;暨盛裝上開毒 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 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 ,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 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透明結晶) 1包(實秤毛重3.756公克,驗前淨重2.959公克,取樣鑑驗0.0146公克,驗餘淨重2.9444公克,含包裝袋1 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淡棕色結晶塊) 1包(實秤毛重15.923公克,驗前淨重15.223公克,取樣鑑驗0.0175 公克,驗餘淨重15.2055公克,含包裝袋1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偏黃結晶塊) 1包(實秤毛重4.305公克,驗前淨重3.679公克,取樣鑑驗0.017公克,驗餘淨重3.662公克,含包裝袋1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塊) 3包(實秤毛重3.3公克,驗前淨重2.576公克,取樣鑑驗0.0154公克,驗餘淨重2.5606公克,含包裝袋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