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37號
TPDM,112,單禁沒,63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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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祺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
8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9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之電子煙1支,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分,自應視同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四氫大麻 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確定,於112年11月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
(二)扣案之電子煙一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此有該中心110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可參,自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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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