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00號
TPDM,112,單禁沒,600,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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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榮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白色結晶1包(110年度青 保管字第789號)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列第11條第2項 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0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 112年10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 宗無訛。
 ㈡該案扣案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358公克 )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 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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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