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振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 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 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 7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 11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30 、431、43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扣押物品清 單、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6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卷第159 、161、162、165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10號卷 第1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85號卷第6 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 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 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除鑑驗耗損部分外,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2只) 2袋 經鑑驗(淨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2684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0年度青字第540號 2 白色結晶(含包裝袋1只) 1袋 經鑑驗(淨重0.077公克,驗餘淨重0.07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0年度青字第538號 3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袋 經鑑驗(淨重0.0487公克,驗餘淨重0.046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1年度青字第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