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勤博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 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49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