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75號
自 訴 人 洪威華
自訴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孫盼盼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被 告 宋重和
選任辯護人 王顥鈞律師
被 告 李育材
傅崇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翁敬翔律師
林柏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孫盼盼、宋重和、李育材、傅崇琛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孫盼盼與被告宋重和為夫妻關係,被告 李育材、傅崇琛則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公司 )之記者。被告孫盼盼、宋重和前將所購買位於臺北市信義 區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委由自訴人洪威華之配偶劉一瑄進 行裝修工程,該裝修工程與自訴人無關自訴人亦毫無參與。 詎被告4人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宋重和主導,被告孫盼盼於不詳時間、地點接受被 告李育材採訪時,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被告李育材、傅崇
琛又未經合理之查證,即撰寫並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發表附 表「文章標題」欄所示文章共7篇(下稱本案文章),而本 案文章如附表「侵害自訴人名譽之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下 稱本案言論),不實指控自訴人向被告孫盼盼、宋重和引薦 劉一瑄進行本案房屋裝潢工程、自訴人親自到工地現場督工 、自訴人與劉一瑄共同詐騙上千萬元等情,足以貶損自訴人 之名譽,因認被告4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76年度台上 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李育材、傅崇琛固不否認為精鏡公司之記者,並撰 寫、發表本案文章,且本案文章有本案言論所示之內容;被 告孫盼盼固不否認曾接受被告李育材採訪等情,然均否認有 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宋重和辯稱其未參與被告李育材專 訪,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設有本案犯行等語;被告孫盼盼則 辯稱其所陳述之事實均有所本,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並對 可受公評之事項發表適當評論,難認有侵害自訴人名譽之惡 意等語;被告李育材、傅崇琛均辯稱其等依據被告孫盼盼所 述內容以及提供資料撰寫本案言論,本案言論內容均與被告 孫盼盼所提供資料相符,且其等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亦未 逾合理評論之範疇,亦無侵害自訴人名譽權之惡意等語。四、經查:
(一)被告李育材、傅崇琛為精鏡公司之記者,並於被告李育材 訪問被告孫盼盼後,撰寫並發表本案文章,內有如本案言 論所示之內容等情,為被告4人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二第3 30頁),並有本案文章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79至 103頁),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自訴意旨主張被告宋重和實際處理本案房屋購買、裝修之 過程、主導並與被告孫盼盼事前謀議接受被告李育材、傅
崇琛採訪之內容,對於本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 查:
1、被告宋重和陳稱其未參與被告孫盼盼接受被告李育材採訪 之過程等語,核與被告孫盼盼、李育材所陳述之情節相符 (見本院卷二第327頁),參以附表編號1所示文章開頭即 載明:「提到…洪威華夫婦,A小姐滿是憤怒,她拿出厚厚 一疊的訴狀及證據,氣憤地告訴本刊…A小姐說,她與丈夫 本來就認識洪威華夫婦…」等詞(見本院卷一第79頁), 可知該文章亦已提及僅由「A小姐(被告孫盼盼不否認其 即為該文章所指之A小姐,見本院卷二第328頁)」接受採 訪,是以,被告宋重和所辯其未參與被告李育材採訪被告 孫盼盼之過程,應屬可信。雖本案文章有諸多內容係載明 「A小姐夫妻指出、A小姐夫妻認為」等詞,惟既然僅有被 告孫盼盼1人接受採訪,即不能逕以該文字敘述而反推被 告宋重和亦有一同接受採訪,況被告孫盼盼與被告宋重和 為夫妻,則被告孫盼盼接受採訪時,於陳述時陳稱其與被 告宋重和2人之看法,亦難認與常情相違。由是而論,既 然本案文章及言論係被告李育材採訪被告孫盼盼後,依據 採訪內容以及被告孫盼盼所提供之資料撰寫而成,則被告 宋重和就本案文章之撰寫、發表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即有可疑,難為不利於被告宋重和之認定。 2、自訴意旨雖主張本案房屋之購買及裝修工程實係由被告宋 重和主導,自訴人配偶劉一瑄與被告宋重和、孫盼盼間糾 紛相關訴訟文書、檢舉文件亦係由身為律師之被告宋重和 撰寫,甚至被告李育材、傅崇琛所屬精鏡公司多次委請被 告宋重和所屬律師事務所處理民、刑事案糾紛,可見被告 宋重和實為本案文章及言論幕後之主導者等語,並提出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2類謄本、被告宋重和與自 訴人配偶劉一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維基百科查詢鏡 周刊頁面截圖、被告宋重和所屬律師事務所團隊介紹網頁 影本、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與相關判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檢舉函、民事撤回起訴狀(本院卷一第 105頁、第107頁、第129至143頁;本院卷三第71至259頁 ;本院卷五第85至89頁、第97至101頁)等為證,惟縱自 訴意旨所指本案房屋實際購買、裝修均由被告宋重和主導 、被告李育材、傅崇琛所屬精鏡公司多次委請被告宋重和 所屬律師事務所處理民、刑事案糾紛等情節為真,亦不足 以認定被告孫盼盼於接受被告李育材採訪時所講述之內容 、甚至被告李育材、傅崇琛撰寫本案文章、言論之內容, 被告宋重和亦親自事前謀議或事中參與,此部分僅為自訴
人單方臆測之詞,難為不利於被告宋重和之認定,而卷內 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宋重和有實際參與本案犯行, 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宋重和之認定。
3、至自訴人聲請本院進入檢察書類檢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 料檢索系統輸入相關關鍵字做成勘驗筆錄,依上揭說明, 縱使被告宋重和與其所屬法律事務所確實曾多次接受被告 李育材、傅崇琛所屬精鏡公司委任處理訴訟事務,亦不足 證明被告宋重和有親自參與本案,是其此部分調查證據之 聲請,自無必要。
(二)自訴意旨主張本案言論不實指控自訴人向被告孫盼盼、宋 重和引薦劉一瑄進行本案房屋裝潢工程、引薦無公司登記 之「典築空間設計」負責人羅萬台參與鐵工工程、自訴人 親自到工地現場督工等語,查:
1、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 有誹謗行為可言。又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 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 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 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 式所加之限制,亦即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受保障言論自由權 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 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 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 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 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 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 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 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 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 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 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 責相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裁判意旨參照) 。另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規定,而所謂「可受 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 ,故行為人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 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 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 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 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 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 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 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 監督之效。
2、依據本案言論之內容(內容及相關卷證出處詳見附表所示 ),可知本案言論確實以「…我跟老公因為洪威華引薦, 請他妻子幫我們新家裝潢…」、「…某次與洪威華夫婦餐敘 …洪聞訊大力推薦妻子劉一瑄,說她是室內設計師,有自 己的團隊…」、「…劉一瑄告訴A小姐夫妻…找了另一名羅姓 設計師參與,負責最困難的鐵工工程…洪威華也替羅背書 ,稱羅開了一家『典築空間設計』公司…」、「…為了取信A 小姐夫妻,洪威華多次陪他們到現場督工,甚至與妻子到 現場幫忙,還親自發開工紅包…」、「…羅的『典築空間設 計』亦無公司登記,十分離譜…」等文字,稱自訴人向被告 孫盼盼、宋重和引薦劉一瑄進行本案房屋裝潢工程、引薦 無公司登記之「典築空間設計」負責人羅萬台參與鐵工工 程、自訴人親自到工地現場督工等情,惟行為人所指摘或 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 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 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 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 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 經核上揭內容,僅傳達自訴人向被告孫盼盼、宋重和引薦 其配偶劉一瑄進行本案房屋之裝潢工程,於本案房屋裝潢 工程施工期間曾至工地現場督工、引薦羅萬台承接本案房 屋之鐵工工程等情,縱使上揭陳述之內容並非真實,然依 社會通念,「推薦自己妻子承接工程」、「於施工期間到 場監督」、「推薦他人參與鐵工工程」、「所引薦之他人 所屬公司並未有公司登記」等情境,均尚不足以貶損自訴 人在社會上之人格或聲譽。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
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縱然已 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 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無法認為係名譽之侵害。 3、況自訴人配偶劉一瑄曾傳送「…我捐兩件全新的發熱背心 給水電師傅…威華正幫我從家裡坐捷運送過來」等詞;傳 送自訴人於本案房屋工地現場帆布上綁水瓶之照片,並加 註「威華在把瓶子綁在帆布上」等文字;傳送自訴人在本 案房屋工地現場以及開工祭祀之照片,並加註「威華陪著 一起來開工等文字;傳送自訴人在本案房屋工地現場以及 祭祀之照片,並加註「今天中午跟偉昌聚餐 飯後來工地 拜拜 水電 泥做 也各來一位 施工…」等文字至被告孫盼 盼、宋重和與劉一瑄所共同組成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 有該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9頁 、第43至44頁、第47至49頁、第61頁),由上亦可知,自 訴人於本案房屋裝潢工程之施工期間,確實數次出入本案 房屋工地現場,則被告孫盼盼辯稱其因此堅信自訴人曾親 自到工地現場督工、幫忙,屬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 實;被告李育材、傅崇琛於檢閱被告孫盼盼所提出之前揭 資料後,有相當理由確信被告孫盼盼所述情節為真實等情 ,尚難謂全然無據。另外,雖劉一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自 訴人從未向被告孫盼盼、宋重和引薦其承接本案房屋之裝 潢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37頁),與被告宋重和、孫 盼盼所陳自訴人曾多次於餐敘上以手機之影片推薦劉一瑄 之情節不同(見本院卷二第328頁),惟自訴人之Youtube 網站上確實存有數部劉一瑄相關裝潢影片等節,有網頁截 圖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99至303頁),則被告孫 盼盼、宋重和所辯稱自訴人曾向其等引薦劉一瑄承接本案 房屋之裝潢工程,是否全然與事實不符,亦有可疑,此部 分亦難認為被告孫盼盼、李育材、傅崇琛有惡意侵害自訴 人名譽之故意。
4、又自訴意旨主張被告李育材、傅崇琛使用自行裁切、刪除 完整照片,營造自訴人單獨1人在本案房屋施工現場之照 片,並於照片下加註「…洪威華曾多次到現場督工…」等文 字(見本院卷一第79頁、第91頁),依上所述,自訴人於 本案房屋裝潢期間確實曾多次到工地現場,且該文字敘述 亦難認定係屬侵害自訴人之名譽,是自訴人主張被告李育 材、傅崇琛此部分所為侵害其名譽,自難認可採。 5、至於自訴意旨主張被告李育材、傅崇琛以本案房屋裝潢工 程初始之照片,加註「劉一瑄承攬裝潢工程後,拖了一年 半仍未完工,最後無預警停工,且施工品質有諸多瑕疵」
等語,故意以工程初始之照片營造施工1年半後之情形, 然本案言論已敘明被告孫盼盼、宋重和係委託劉一瑄進行 本案房屋之裝潢工程,該照片加註之文字說明亦係載明「 劉一瑄承攬裝潢工程後」等語,此均與自訴人無關,自難 認屬於侵害自訴人之名譽,自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難認有 據。
(三)自訴意旨主張本案言論指控自訴人與劉一瑄共同向被告孫 盼盼、宋重和詐騙上千萬元,並以「裝潢蟑螂」一詞指摘 自訴人,查:
1、被告孫盼盼辯稱其因本案房屋裝潢,已依劉一瑄指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00萬餘元至劉一瑄指定之母親邱明瑋名 下銀行帳戶,惟後劉一瑄於000年00月間無預警停工,其 與被告宋重和要求劉一瑄提供工程款項支付明細、交接, 劉一瑄均沒有回應,後其與被告宋重和提告並對劉一瑄、 邱明瑋聲請民事假扣押,然查詢劉一瑄、邱明瑋名下幾乎 已無財產,進一步查詢後,發現邱明瑋名下位於新竹縣竹 北市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新竹房地)突然於000年0月間 移轉登記予自訴人,因而認為自訴人與劉一瑄涉犯詐欺、 偽造文書等罪,其已對自訴人提出告訴等語。
2、查被告孫盼盼辯稱其因本案房屋裝潢已陸續給付1400餘萬 元至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名下銀行帳戶內等情,有匯款單 據9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67至73頁),並與劉一瑄 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五第260頁) ,堪信為真。又依據卷內劉一瑄與被告孫盼盼、宋重和所 共同組成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可知劉一瑄於11 0年10月6日10時12分傳送「重和、盼盼 一瑄姐對於貴府 的工程 是否做到一個階段結清 讓你們找你們信任的人員 進場(接手)在交接工作時 我一定會交接清楚 這樣ok嗎 ?」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3頁),且事後被告宋重和、 孫盼盼詢問施工廠商電話、詢問進度,劉一瑄均未回應( 見本院卷二第87至103頁),則被告孫盼盼所辯稱劉一瑄 於110年10月6日停工,且事後對於其與被告宋重和之詢問 ,均未回覆等節,尚非全然無據。後被告孫盼盼對劉一瑄 、邱明瑋聲請民事假扣押獲准,經查詢後劉一瑄名下已無 財產,邱明瑋名下則除股利收入及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之墓 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且邱明瑋名下新竹房地於000年0月 00日間移轉登記予自訴人,被告孫盼盼後即對劉一瑄、自 訴人及羅萬台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裁定、劉一瑄與邱明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刑事告訴狀、刑事告訴補 充理由㈠暨追加被告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80 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3、由上可知,被告孫盼盼已依劉一瑄指示給付1400萬餘元至 劉一瑄指定之邱明瑋名下銀行帳戶內,然劉一瑄於000年0 0月間即告知被告孫盼盼、宋重和本案房屋之裝潢工程只 做到一個階段,讓被告孫盼盼與宋重和找其他人接手,且 被告孫盼盼與宋重和詢問劉一瑄施工廠商電話、詢問進度 等,劉一瑄均未回應,待被告孫盼盼向劉一瑄、邱明瑋聲 請假扣押,惟劉一瑄、邱明瑋名下幾乎已無財產,甚且邱 明瑋名下新竹房地亦於000年0月間移轉登記予自訴人,而 上情亦為本案文章所載明:「…去年(110年)10月無預警 停工…傳送訊息給劉一瑄,要求提供消防、水電廠商的聯 繫電話以方便交接…但劉確已讀不回…劉一瑄…去年(110年 )4月至9月仍不斷要求他們匯款…依劉的要求陸續匯出140 0多萬元到劉母的帳戶…A小姐夫妻控告洪威華夫婦及羅姓 設計師詐欺、偽造文書,卻發現劉一瑄名下幾無財產…劉 母還在去年12月及今年3月先後將名下2戶房產贈與劉的女 兒及洪威華…」(見本院卷一第79至81頁),參以自訴人 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檢察官,其行為舉止自為可受公評之 事項,則本案言論雖以「自訴人夫妻詐騙」、「裝潢蟑螂 」等詞指稱自訴人,惟依據本案言論整體文章脈絡觀察, 該部分「詐騙」、「裝潢蟑螂」之陳述,應係就「劉一瑄 以邱明瑋銀行帳戶向被告孫盼盼、宋重和收取高達上千萬 元裝潢款,卻事後停工,對被告孫盼盼、宋重和之詢問均 不回應,邱明瑋事後更將名下新竹房地移轉登記予自訴人 」等節發表意見評論,雖在用字遣詞上,稍屬尖酸苛刻, 然被告孫盼盼、李育材、傅崇琛既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語句 ,亦非毫無根據之污衊謾罵,自仍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項為評論,難認已逾越合理範疇,自難認被告孫盼盼、李 育材、傅崇琛有侵害自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四)至於自訴意旨聲請傳喚被告4人、被告宋重和、孫盼盼選 任律師王顥鈞律師為證人,證明被告4人係共同透過周刊 媒體傳述不實言論,迫使劉一瑄出面解決民事糾紛等語, 然本案言論之內容並不構成對自訴人名譽之侵害,或未逾 合理評論之範疇,已如前述,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自 核無必要。又自訴意旨聲請本院命被告李育材、傅崇琛提 出被告孫盼盼之「讀者投書」等語,然依據無罪推定、被 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縱使該「讀者投書」確屬存在,被 告李育材、傅崇琛亦無主動提出之義務,自訴意旨此部分
主張,亦非可採。至自訴意旨聲請調閱被告孫盼盼、宋重 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對自訴人提出檢舉之案卷(案列:11 1年度陳字第44號),與本案無關,難認有調閱之必要, 均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依自訴人所舉上開各項主張及證據方法,本院尚 無從形成被告4人確有自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確信,揆諸前揭 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4人犯罪,應就被告4人均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文章標題 侵害自訴人名譽之內容 相關證據及出處 1 000年0月00日出刊之「鏡週刊」第298期紙本刊物第32至34頁,標題為「承攬裝潢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夫妻遭控詐千萬」之報導内容 一、標題文字:「承攬裝潢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詐千萬」。 二、前言文字:「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洪威華,…詐騙上千萬元!本刊接獲投訴,指洪引薦妻子幫詐騙上千萬元!本刊接獲投訴,指洪引薦妻子幫詐欺、偽造文書…行徑十分惡劣!」。 三、内文文字:「A小姐…告訴本刊:『我跟老公因為洪威華引薦,請他妻子幫我們的新家裝潢,萬萬沒想到會被檢察官…詐騙,損失一千多萬元!』」、「…(前年1月買了台北市的中古屋後),某次與洪威華夫婦餐敘,提及有裝潢、修繕的需求,洪聞訊大力推薦妻子劉一瑄…」、「A小姐夫妻認為他的推薦值得信賴,當下委託劉一瑄裝潢,且…口頭議約」、「洪威華也替羅背書,稱羅開了一家『典築空間設計』公司,得過建築設計獎,可上網搜尋他的實績」、「為了取信A小姐夫妻,洪威華多次陪他們到現場督工,甚至與妻子到工地幫忙,還親自發開工紅包」。 四、第32-33頁間之跨頁照片:以110年2月28日洪威華及家人伴隨劉一瑄至系爭土地祭拜地基公、地基婆所拍攝之照片,予以裁剪、刪除其他原本入鏡之家人及完整場景,變造成洪威華獨自一人之照片後,再與另張照片合成,並於洪威華照片左下角,以文字敘述:「…洪威華曾多次到現場督工」。 000年0月00日出刊之「鏡週刊」第298期紙本刊物之翻拍照片(本院卷一第79至83頁) 2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全文】承攬裝潢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夫妻遭控詐千萬 一、標題文字:「承攬裝潢無預警停工擺爛,名檢洪威華…詐千萬」。 二、全文之首,使用同上「編號1之四」所述變造後之洪威華獨自一人之照片,並與另張照片合成後,在該合成照片下方,以文字敘述:「…洪威華曾多次到現場督工」。 三、前言文字:「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洪威華,被控…詐騙上千萬元!本刊接獲投訴,指洪引薦妻子幫友人裝潢…還無預警停工…被害人控告2人詐欺、偽造文書…行徑十分惡劣!」。 四、内文文字:「A小姐…告訴本刊:『我跟老公因為洪威華引薦,請他妻子幫我們的新家裝潢,萬萬沒想到會被檢察官…詐騙,損失一千多萬元!』」、「(…前年1月買了台北市的中古屋後),某次與洪威華夫婦餐敘,提及有裝潢、修繕的需求,洪聞訊大力推薦妻子劉一瑄…」、「A小姐夫妻認為他的推薦值得信賴,當下委託劉一瑄裝潢,且…口頭議約」、「洪威華也替羅背書,稱羅開了一家『典築空間設計』公司,得過建築設計獎,可上網搜尋他的實績」、「為了取信A小姐夫妻,洪威華多次陪他們到現場督工,甚至與妻子到工地幫忙,還親自發開工紅包」。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85頁) 3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名檢夫妻涉詐財】收豪宅千萬工程款卻擺爛不理,名檢洪威華夫婦遭控裝潢蟑螂 一、標題文字:【名檢…涉詐財】收豪宅千萬工程款卻擺爛不理,名檢洪威華…遭控裝潢蟑螂」。 二、於全文之首即被告孫盼盼手持「刑事告訴狀」之照片下方,以文字敘述:「A小姐認為洪威華…詐騙上千萬元…」。 三、前言文字:「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洪威華…詐騙上千萬元!本刊接獲投訴,指洪引薦妻子幫友人裝潢…還無預警停工…被害人控告2人詐欺、偽造文書…行徑十分惡劣!」 四、内文文字:「A小姐…告訴本刊:『我跟老公因為洪威華引薦,請他妻子幫我們的新家裝潢,萬萬沒想到會被檢察官…詐騙,損失一千多萬元!』」、「(…前年1月購屋後有裝潢需求),洪威華得知後力薦妻子劉一瑄是室内設 計師…」、「當下與洪口頭議約進行裝潢」、「洪威華也替羅背書」。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 4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名檢夫妻涉詐財1】他幫拉生意還親自到工地發紅包檢座夫妻1年半未完工卻搞消失 一、標題文字:「【名檢…涉詐財】他幫拉生意還親自到工地發紅包檢座…1年半未完工卻搞消失」。 二、全文之首,使用同上「編號1之四」所述變造後之洪威華獨自一人之照片,並與另張照片合成後,在該合成照片下方,以文字敘述:「…洪威華(左圖)曾多次到現場督工」。 三、前言文字:「高檢署檢察官名檢洪威華…當裝潢蟑螂!(投訴人向本刊表示…前年1月買了台北市中古屋後),某次與洪威華夫婦餐敘,提及有裝潢、修繕的需求,洪聞訊大力推薦妻子劉一瑄…」。 四、内文文字:「(洪威華曾任檢察長…)A小姐夫妻認為他的推薦絕對值得信賴,當下委託劉一瑄裝潢…口頭議約」、「洪威華也替羅背書,稱羅開了一家『典築空間設計』公司,得過建築設計獎,可上網搜尋他的實績」、「為了取信A小姐夫妻,洪威華多次陪他們到現場督工,甚至與妻子到工地幫忙,還親自發開工紅包」。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91至93頁) 5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名檢夫妻涉詐財2】屋主找新團隊接手爛攤竟遭嗆:她老公是檢察官會告死你 一、標題文字:「【名檢…涉詐財】…」。 二、前言文字:「…民眾A小姐夫婦爆料,指高檢署檢察官洪威華力薦其擔任室内設計師的妻子承攬她們房屋的裝潢…」。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95至97頁) 6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名檢夫妻涉詐財3】檢察官洪威華爭議多為30元告單親媽媽還私調前妻通聯 一、標題文字:「【名檢…涉詐財】…」。 二、前言文字:「名檢洪威華…承攬房屋裝潢後,卻無預警停工擺爛,行徑猶如裝潢蟑螂」。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99頁) 7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名檢夫妻涉詐財4】挨告與妻論裝潢蟑螂洪威華回應了 一、標題文字:「【名檢…涉詐財】…淪裝潢蟑螂」。 二、於全文之首即被告孫盼盼手持「刑事告訴狀」之照片下方,以文字敘述:「A小姐(圖)認為洪威華…詐騙上千萬元…」。 三、文内使用同上「編號1之四」所述變造後之洪威華獨自一人之照片,在該合成照片下方,以文字敘述:「…洪威華曾多次到現場督工」。 111年6月15日發布之「鏡週刊」網路版新聞報導内容截圖(本院卷一第101至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