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更緝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姓名:陳方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5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簡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TAN FONG SIAN MELVI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