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2年度,5號
TCDV,112,陸許,5,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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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寰鑫工業製造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裁定認
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逾期未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大陸地區上海市靜 安區人民法院(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4923號民事事件開 始訴訟之通知、判決書及上海市○○區○○○○○0000○○0000○0000 號執行裁定書已於相當時期在大陸地區合法送達,或依中華 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等資料,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 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前 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36,459, 307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 聲請人聲請時所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在大陸地區作成 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 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 其效力:㈠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㈡敗訴



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 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 限。㈢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㈣無相互之承認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而大陸地區判決與外國判決均非屬我國法院之 判決,既均須經認可,其性質應無二致,則民事訴訟法第40 2條第1項各款規定,或係基於公益理由,或係為保護我國人 民,當可解釋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之「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自應於認可大陸 地區判決時類推適用之,故於大陸地區判決中,敗訴之一造 未應訴者時,自亦應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 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始准予認可;又兩岸已於民國98年4月2 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該協議 第7條約定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亦制訂辦理兩岸司法及行政文書送達作業規定,大陸地區 法院自得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協助送達司法文書予相對人。經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4923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 號執行裁定書(下稱執行裁定書),而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系 爭判決及執行裁定書所載內容,相對人蔡智慧施財健、施 慶鴻、施銘鴻施逸鴻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均為敗訴且 未到庭應訴,相對人蔡智慧施財健、施慶鴻及施逸鴻住所 地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之2;施銘鴻住所地為臺 中市○○區○○○街00號;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在臺 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1,有系爭判決、執行裁定書附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認可自應先符合系爭事 件開始訴訟之通知、系爭判決及執行裁定書已合法送達上開 相對人之要件,然聲請人於本件並未提出系爭事件之開始訴 訟之通知、系爭判決及執行裁定書已依大陸地區法律或我國 法律合法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相關事證(含已經公證及認證資 料),是本件聲請程式有所欠缺,而該等欠缺可補正,故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 聲請人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美金1,108,592.27元×32.565〈聲請時即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80,000元×4.475〈同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36,459,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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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