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賴奕帆即邑豐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邑豐企業社 賴奕帆 台中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2年1月10日 23,741元 T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