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222號
TCDV,112,金,222,2023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22號
原 告 許宏榮
被 告 姚漢坤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 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 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 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 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 人匯入款項遭提領或轉出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指示,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辦妥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於同年月5日,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提供予「小林」及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下 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為附表所示之犯行,並旋將詐得之 贓款轉出,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暨所在。被告所為前揭共 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之財產損失,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及49年臺上字第 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 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 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原告主張其遭詐欺集團故意不法詐騙,致原告陷於錯誤, 將200萬元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之系爭帳戶,並旋 經詐騙集團成員轉帳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款項之去向 ,原告因被告及系爭詐欺集團前開共同侵權行為而受有200 萬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15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罪有罪,並經撤回上訴確定在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歷審裁判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80號、第16750號、第21426號、第21 433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49、77-8 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0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原告 110年12月上旬,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 5」APP平台操作黃金、原油、期貨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9日9時39分許,匯款20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