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22號
TCDV,112,訴,92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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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 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 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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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