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07號
TCDV,112,訴,807,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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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李宜昌
被 告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雯蘭
被 告 邱富凱



邱翔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立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 )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足見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 關係所生之訴訟,業以文書合意由本院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上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緯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1日 邀同被告楊雯蘭邱翔舜邱富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簽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 定借款到期日為112年9月21日,約定利息為年息4.25%,並 同意其利率於原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之 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改按原告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加3.45%計 算;今原告依最新之定儲指數利率即111年10月1日所示之1. 22%為基準加計3.45%後,原告乃得以向被告請求年息4.67% 之利息。另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有 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上 緯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後即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依系爭 借據第6條第1項之約定,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上緯公司尚 欠原告本金161萬2,265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 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正本、放 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系爭約定書正本及上緯 公司登記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1頁、第63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緯 公司邀同楊雯蘭邱翔舜邱富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嗣後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依系爭借據第6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 利益(見本院卷第15頁),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又楊雯蘭邱翔舜邱富凱為連帶保證人 ,依法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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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