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秉穎(原名陳文賢)即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0,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