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御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玉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3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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