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張晋瑋
被 告 曾均綻
游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 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 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724 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23、27-29頁),揆諸前開說明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