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21號
TCDV,112,訴,2621,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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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1號
原 告 陳子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小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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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