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1號
TCDV,112,訴,261,2023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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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丁玉雯
訴訟代理人 熊尚毅
被 告 夏綠蒂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追加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 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該部分之追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先位聲明
㈠確認夏綠蒂大樓111年12月17日區權人會議提案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無效。
㈡確認被告夏綠蒂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9日對原告車位審查不通過無效。
㈢確認夏綠蒂大樓112年3月26日臨時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議題一】追認夏綠蒂大樓地下二樓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及【議題二】增修住戶規約第三十三條,均無效。
備位聲明
夏綠蒂大樓111年12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即夏綠蒂大樓地下二樓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應予撤銷。
夏綠蒂大樓112年3月26日臨時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議題一】追認夏綠蒂大樓地下二樓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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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