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8號
TCDV,112,訴,248,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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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陳祈心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綝慧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86,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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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