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19號
TCDV,112,訴,241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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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洪光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麗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縈
被 告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69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698號及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3號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89年促字第 5836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係於民國89年12 月6日確定,以最長之15年時效亦於104年12月6日罹於時效 。爰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第127條第7款、第125條、票據 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 ,以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698號、臺東地院112年度 司執助字第173號等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一、被告則聲明:本件原法律關係為工程款,依民法第137條第3 項規定為2年短期時效,又系爭執行名義,係於89年12月6日 確定,而於94年12月6日罹於時效。然原告於110年6月23日 於對話中陳稱「(老闆娘哦,我是臺灣光揚啦,我新日鐵捲 門啦,鐵捲門,你嘿,你佳瑩天下那,沒,有做鐵捲門,嘿 啊,近,近有,90萬,90幾萬都還沒給我ㄟ…)90幾萬什麼時



候要還?」、「你現在再去調看看還有沒有,還有的話都給 你」、「你去找找看,看我哪裡還有沒有土地,你說有都就 給你咩」、「你說有就都給你,好嗎,嘿啊」、「我跟你說 ,你如果覺得說我真的有,你就去拿來,去找找看,有還是 沒有,對不對,有,我就跟你說喔,都給你,我又沒差,對 不對,嘿啊」等語,而有承認債務,拋棄時效完成之利益之 情形,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自恢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 不得再主張時效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二、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3頁):(一)兩造不爭之事項:
  1.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89年促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 ,係於89年12月6日確定。
  2.89年促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之原法律關係為工程款,依 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請求權於94年12月6日罹於時效 。
(二)本件爭點:原告主張系爭執行程序之請求權基礎為89年促 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業已罹於時效;被告抗辯經原告於1 10年6月23日於對話中有承認債務,拋棄時效完成之利益 之情形,應恢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何者可採?   三、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 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開三、(一)所示之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53頁),依上開規定,無庸舉證,本院得逕採認為存在 於兩造間之事實,是被告聲請執行之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 名義為89年12月6日確定之89年促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 而89年促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之原法律關係為工程款,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其請求權原於94年12月6日罹 於時效。
(二)債務人對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除債務人知時效完成 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 思表示外,本無中斷時效之可言。所謂承認,指義務人向 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最高法 院80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民事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 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 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 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 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



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887號民事裁判參照)。
(三)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麗霞曾於110年6月23日於與被告之對 話中陳稱「(被告:老闆娘哦,我是臺灣光揚啦,我新日 鐵捲門啦,鐵捲門,你嘿,你佳瑩天下那,沒,有做鐵捲 門,嘿啊,近,近有,90萬,90幾萬都還沒給我ㄟ…)90幾 萬什麼時候要還?」、「你現在再去調看看還有沒有,還 有的話都給你」、「你去找找看,看我哪裡還有沒有土地 ,你說有都就給你咩」、「你說有就都給你,好嗎,嘿啊 」、「我跟你說,你如果覺得說我真的有,你就去拿來, 去找找看,有還是沒有,對不對,有,我就跟你說喔,都 給你,我又沒差,對不對,嘿啊」等語,原告並未爭執, 惟否認有承認債務,拋棄時效完成之利益之情形,並提出 上開對話完整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經查:  1.張麗霞實一開始即稱:「我已經,已經70幾歲了,對嗎, 丫阮,阮老闆也已經不知跑 去,跑去哪,跑10幾年了, 你到現才跟我說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 並未使用專業之法律術語為時效抗辯,僅抗辯被告時間過 太久才來請求並不合理之意,已無法確認張麗霞於對話中 明知得為時效抗辯,初已難認合於上揭拋棄時效利益之情 形。
  2.就被告詢問:「嘿啊,近,近有,90萬,90幾萬都還沒給 我ㄟ」,張麗霞即接著表示:「喔,嘿,那我現在哪有能 力可以給你啦」,明白係拒絕還款之意思。實非被告抗辯 反問「90幾萬什麼時候要還?」(見本院卷第32頁),此 部分被告有上下文非連接,偽植原告意思之情形。事實上 「90幾萬什麼時候要還?」實係被告詢問原告(見本院卷 第32頁),然張麗霞再次明白表示:「我沒有那個能力可 以還啦。」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而拒絕還款,並無 明知得時效抗辯,仍承認債務,拋棄時效利益之情形。  3.至原告陳稱:「你現在再去調看看還有沒有,還有的話都 給你」、「你去找找看,看我哪裡還有沒有土地,你說有 都就給你咩」、「你說有就都給你,好嗎,嘿啊」、「我 跟你說,你如果覺得說我真的有,你就去拿來,去找找看 ,有還是沒有,對不對,有,我就跟你說喔,都給你,我 又沒差,對不對,嘿啊」等語(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 實係被告陳稱:「怎麼會被拍賣掉,」、「妳96年,妳還 有,妳還有那個,妳還有那個豐原,臺東還有一些土地, 我都調資料出來了」等語,指原告仍有土地可以拍賣,原 告即以上開回答回應,實係以反問之方示表達原告已沒有



土地要被告不用白費心思。實其語意上係要表達原告並無 財產,被告執行也執行不到,是不同意還款之意,實非同 意還款,難認合於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有以契約承認該 債務之情形。而此部分也無原告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 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之情形,自無所謂拋棄時效利益之默 示意思表示,被告此部分抗辯,應無可採。
(四)本件原告既無法認定有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有以契約承 認該債務之情形,亦無所謂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 ,則89年促字第58365號支付命令之請求權業已於94年12 月6日罹於時效,被告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原告自得拒絕 給付,則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69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及臺東地院112年度司執助 字第17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時效消滅為由,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執行 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並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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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