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03號
TCDV,112,訴,2203,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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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傑比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君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林昌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36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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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比析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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