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康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禮優通運有限公司、王啟礼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與訴外人禮優通運有限公司、王啟礼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禮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禮優公司) 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邀同訴外人王啟礼及被告擔任連帶保 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 ,向原告申請(中期)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間為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 3日止;嗣禮優公司依系爭約定書向原告借貸金額計2筆,有 關借款日、到期日、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另利息部分則按原告三個月期指數 型定儲利率加碼年息5.7%機動計算(本件請求時,原告三個 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為年息1.49%,故請求年息即均為7.19% );如有逾期未繳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禮優公司自112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貸 款總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第1、6款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 益,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借 款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消費 借貸暨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王啟礼是伊前男友的老闆,伊與王啟礼不熟,王 啟礼請伊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多次向伊保證不會影響伊日後生 活,且簽立一份切結書給伊,保證發生任何債務問題均與伊 無關,伊確有與銀行對保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 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臺 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 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 面各2份等件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影卷第11至37頁、 本院卷第33至45頁),被告就其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乙 節並不爭執,而被告所辯其與王啟礼間之約定及切結書等情 縱然屬實,然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被告與王啟礼間之約定 並不拘束原告,原告仍得對被告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被告 所辯並無理由,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與禮優公司、王啟礼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11.03.23 ↓ 114.03.23 20萬元 148,459元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19%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1.03.23 ↓ 114.03.23 80萬元 593,878元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19%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42,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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