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晨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麟凱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678號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