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何英綺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