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39號
原 告 陳達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海清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繳裁判費72,2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7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