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晨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
9萬元(即422萬元+417萬元=83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0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8萬40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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