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潤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80,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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