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6號
原 告 楊登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益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
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42,5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