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98號
TCDV,112,補,2398,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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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等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
促字第292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6,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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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