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95號
TCDV,112,補,2395,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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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郭慧貞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被 告 陳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
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前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
萬9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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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