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86號
TCDV,112,補,2386,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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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陳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珈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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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