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
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28579號
),惟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8,350,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56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0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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