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56號
TCDV,112,補,2356,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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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張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 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 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第2項分別為:㈠被告應將 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 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面積以實測 為準)拆除、清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應以 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利 益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暫核定為54萬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54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1萬元/平方公尺=54萬元 】。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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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