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54號
TCDV,112,補,2354,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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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飛
被 告 鄭惠玲
陳孟鈺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
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
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
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
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
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62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12年9月2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就
被告鄭惠玲得分配之部分,即表2次序1、9、10之執行費、
本金、利息欄,應予剔除;就被告陳孟鈺得分配之部分,即
表2次序2、11之執行費、本金、利息欄,應予剔除。又依原
告提出之分配表可知原告為執行債務人,是依前揭說明,本
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被告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共
為新臺幣(下同)576,282元(如附表合計分配金額欄所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28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系爭分配表表2(幣別:新臺幣)
次序 債權種類 債權人姓名 債權金額 分配金額 1 執行費 鄭惠玲 4,259元 4,259元 2 執行費 陳孟鈺 80元 80元 9 返還價金 鄭惠玲 56,857元(含本金、利息) 55,191元 10 返還價金 鄭惠玲 521,490元(含本金、利息) 506,206元 11 返還價金 陳孟鈺 10,864元(含本金、利息) 10,546元 合計 576,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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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