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簡誠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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