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價金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22號
TCDV,112,補,2322,20231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李景光
孫金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 告 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原
告繼承之被告與訴外人李蓉蓉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簽署房地買
賣契約之新臺幣(下同)636,000元買賣價金債務不存在。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