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達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振莆即台中牛排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976,164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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