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98號
TCDV,112,補,2298,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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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8號
原 告 陳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燕玲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879,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免除保證責任部分
,業經原告撤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79,3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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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