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蕭則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威霖、盧葉素真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1,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