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322號
TCDV,112,聲,322,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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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林舜文
送達代收人 張良慈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請敘明台端之聲請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
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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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