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740號
TCDV,112,監宣,740,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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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許美珍

相 對 人 陳金銓


關 係 人 梁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10月24日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金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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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