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03號
TCDV,112,消債更,203,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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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敏昭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敏昭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敏昭(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17773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15500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894 247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因不可歸於己之 事由毀諾,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投保資料表、債務人田中農會、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英商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保單 內容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 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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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