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家茂
代 理 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憶萍」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家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