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4號
TCDV,112,消債更,114,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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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家茂


代 理 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憶萍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憶萍(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原從事汽車銷售業務,於民國95年間創業開設中美車 業行,從事汽車租賃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租賃業,因經營 不善,於隔年即將中美車業行頂讓他人,欠下鉅額債務,因 而生活負擔困難,債務人遂以信用貸款及信用卡預借現金因 方式向債權人銀行借款度日,迄今尚積欠債權人銀行本金共 新台幣(下同)約891073元,目前收入每月12000元,扣除 個人必要支出9000元,仍無法清償上開欠款,且調解不成立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郵局存 簿明細、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等在卷可 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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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