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2年度,65號
TCDV,112,家財訴,65,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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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5號
反請求原告 林禹含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黃志暐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反請求原告提起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又本件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反請 求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請求原告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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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